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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立遺囑有哪些法律要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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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生命的最後一程,預立遺囑不僅是對財產的交代,更是對家人的慈愛。然而,遺囑在法律上屬於「要式行為」,若未嚴格遵守法定形式,遺囑將可能被判定無效,反而造成繼承人之間的爭執。

台灣《民法》規定的遺囑方式共有五種,每種對文件的要求不同:

  1. 自書遺囑: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,記明年月日並簽名。重點是不可電腦打字,必須手寫。

  2. 公證遺囑:在公證人面前,由遺囑人口述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並宣讀、講解。此種方式法律效力最強,較難被質疑。

  3. 密封遺囑:遺囑人將遺囑密封,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確認,並在封縫處簽名。

  4. 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其中一人筆記,並經全體認證。

  5. 口授遺囑:限於生命危急等特殊狀況,門檻極高,不建議平時規劃使用。

無論選擇哪種方式,最常見的無效原因通常是「見證人不合格」或「形式要件不足」。駿茂法律事務所建議,為了確保遺囑能如實執行並避免後代對簿公堂,預立遺囑前,最好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審閱文件架構,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規範,並考慮進行公證,將您的心願妥善安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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